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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803号颁布时间:2002-09-09

     2002年9月9日 国税函[2002]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 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核销死欠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具体问题 需要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八条中“核销死欠”的范围除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外,还包括欠缴 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 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应根据注销工商 和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税务机 关确认核销。   二、《办法》中的“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 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因此,省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对 纳税人批复核销税款,对下级机关的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也不得发给纳税人。   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税务机关确认,不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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