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803号颁布时间:2002-09-09
2002年9月9日 国税函[2002]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
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核销死欠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具体问题
需要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八条中“核销死欠”的范围除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外,还包括欠缴
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
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应根据注销工商
和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税务机
关确认核销。
二、《办法》中的“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
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因此,省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对
纳税人批复核销税款,对下级机关的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也不得发给纳税人。
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税务机关确认,不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