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119号颁布时间:2000-11-10

     2000年11月10日 财税[20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0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 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于文到之日已经征收入库的属 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 减。 附件: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准予免税清单(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