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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安[1994]8号颁布时间:1994-05-21

     1994年5月21日 财税安[19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 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 并各种税费。一九九四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 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 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 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 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 间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对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欠交的三峡基金,其纳税问题应区分两 种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 分,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 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以补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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