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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税政便字[1995]1号颁布时间:1995-01-13

     1995年1月13日 财税政便字[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前发(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 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贷款项目表》中涉及有金额单位的指标项目,除“项目投产当年新增 流转税额”和“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外, 其余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万美元。 二、《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指标项目中的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 品税和新税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94)财税字第104号文件标题中“增值税”前的“的”字有误,应改 为“以”字。 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项目投产日期 贷款来源 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 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 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 已归还贷款金额 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 尚未归还贷款余额 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 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 其中: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 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 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盖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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