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6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 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 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