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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233号颁布时间:1999-12-13

     1999年12月13日 国税发[199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是国家信息化和行政管理系统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科技兴税”的重要内容,是指高机关工作效率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为统筹规划 和整体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办公 自我自动化建设纲要(试行)》,经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纲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办公自动化是提高工作效率的物质技术基础,是“科技兴税”的重要内容。 为科学规划和整体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特制定本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 第二条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建设以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 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全国税务机关办公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办公手段自动化、资源处 理信息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机关工作服务油税收事业服务。 第三条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安 全保密”和“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工作的领导,把办公自动化纳入重要议 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办公自动化建 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目标 第五条网络建设目标:到2010年,全国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基本建成以现代计 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多种信息共存,既自成 体系、相对独立,又能与上下级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安全保 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六条软件应用目标:提供完善的公文处理(收文、发文、归档)和税务信息的 管理功能,实现无纸化办公;具备日常办公服务(电子公告、电子邮件、电视会议等) 功能;根据各职能部门(计统、法规、征管、稽查、人事、教育)业务上的相关性 及各自的相对独立性,提供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法规、数据查询功能;逐步建成税 务系统综合信息应用系统,辅助领导决策。 第三章规划 第七条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远期规划:建立决策型办公自动化系统,通 过对来自外部的信息(纳税人及相关部门信息,国际、国内重大政治经济信息)和内 部各业务部门专业信息(计统报表、税收法规、征管监控、内部行政管理等)等方面 信息的综合集成和分析,建立决策支持服务系统,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全国税务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近期规划:以公文处理为龙头,逐步将计算 机广泛运用于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实现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活动安排、会议管理、 来信来访接待管理、公共信息服务等事务的自动化处理;人事劳资、财务财产、物资 设备等行政事务管理的自动化处理。 第四章 步 骤 第九条第一阶段(2000年1月-2000年12月),以全面推行《公文处 理软件》为突破口,推进公文处理自动化。各省市从2000年起运用《公文处理软 件》,自行开发的公文处理软件要能与总局软件兼容,年底前省级税务机关都要运用 《公文处理软件》处理公文并确保单轨运行。 第十条第二阶段(2001年1月-2001年12月),在《公文处理软件》 升级、完善的基础上,着手实施办公自动化近期规划,以实现税务机关事务性处理和 行政管理的自动化。 第十一条第三阶段(2002年1月以后),在实现办公自动化近期规划和各类 税收业务系统数据库建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开发税收 业务和管理数据综合分析与辅助决策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由管理型向决策型的转化。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均应 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信息(计算)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公自 动化领导小组;应重视办公自动化工作人员的选配、培养和使用;办公自动化建设投 资要列入预算,从经费上对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三条办公室和信息(计算)中心作为办公自动化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明 确职责。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的业务需求和组织推行、协调、管 理、考核;信息(计算)中心主要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软件开发管理、系统维护和 技术支持,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两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办公自动化推行 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保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为节约人力和资金,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开发由总局统一规划设计,做到 “集中开发,分片试点,统一推广”,各地一般不应再自行开发,避免重复开发造成 浪费。 第十六条总局将加强对办公自动化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纲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纲要》落到 实处。 第十八条《纲要》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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