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2号颁布时间:2001-07-20

     2001年7月20日 国税函[200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 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 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 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 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略) 2. 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