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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75号颁布时间:1995-11-02

     1995年11月2日 国税函发[1995]57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院收费收据属于发票范围的请示》(鄂地税征函[1995]10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 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 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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