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19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颁布时间:1989-06-21

     1989年6月21日 [19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 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所字第 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 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 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 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 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