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8号颁布时间:1997-04-28

     1997年4月28日 财税字[1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 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