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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国税函[2001]282号颁布时间:2001-04-16

     2001年4月16日 国税函[20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总局决定,从 2001年起,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账薄、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安排的审计均实按照 《规程》的基求实施;对小型企业或账簿、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的审计,可结合实际, 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规程》进行审计,以期更好地达到审计的成极目的。各 地每年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应达到本地区当年审计 的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二、各地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规程》的步骤安排,并对实施情况 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应将《规程》实施工作列为全年涉外税收工作考核内容。   三、在实施《规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 等项工作的结合,避免重复工作、重复检查。   四、要继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除总局举办的 全国性的培训外,各地要各级开展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各地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审计 经验的借鉴、审计方法的运用及审计技能的提高上。 五、总局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各地《规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规程》的计划及其落实情况,按《规程》要求实施的 审计户数、收入额,审计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底稿、表评单书是否规范、统 一,以及审计人员的素质、技能、水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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