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1135号颁布时间:2000-12-11
2000年12月11日 国税函[2000]1135号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江苏、海南、辽宁、吉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煤物财字
[2000]1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
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
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
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领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推
序号 名 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中国煤炭物产天津公司 20 天津
2 中国煤炭物产郑州公司 60 郑州
3 中国煤炭物产唐山公司 60 唐山
4 中国煤炭物产徐州公司 20 徐州
5 中国煤炭物产海南公司 20 海口
6 中国煤炭物产大连公司 20 大连
7 中国煤炭物产东北公司 60 长春
8 中国煤炭物产沈阳公司 20 沈阳
9 中国煤炭物产南京公司 10 南京
10 上海中煤物资公司 20 上海
11 西安中煤物资公司 20 西安
12 中国煤炭物产集团邯郸基地 90 邯郸
13 西南中煤物资总公司 20 成都
14 广州中煤物资公司 20 广州
15 北京中煤物资经营公司 10 北京
16 中国煤炭物资徐州网架厂 30 徐州
合 计 50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