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3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国税函[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要求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列入纺机出口全
额退税企业名单的函》(国纺行函[1998]27号),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
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
部分未列入《通知》名单的纺织机械出口企业不能享受到全额退税政策,影响了纺织
机械的出口。为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鼓励纺织机械出口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出
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1998年1月1
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
率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
械,可按17%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