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5]28号颁布时间:1995-02-09
1995年2月9日 银发[1995]28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保证金银饰品消费税改变征收环节工作的
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国内金银饰品购销存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实行
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该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列入国家统计报表
序列(国统字[1995]24号),表号为银统81表、银统82表。现将《金银
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及境报说明下发各分行、国家税务局,请监督执行。
附:一、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
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银统81表、银统82表)(略)
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
一、《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正式统计表,是税务机关
依法征收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认真填制,及时上
报,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二、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取得《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从事金银饰品生
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每月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三、《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一式四份,于次月5日内报出,一份报送当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行,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报送当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一份填
报单位存档备查。
四、《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计量单位;金额为元(出国人员服务部、免税
商店以外币结算的,应折成人民币),重量为公制克。
五、金额均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填列。
金银饰品生产、批发单位填写“月初库存”、“月末库存”、“购进”金额栏
时,应按“产成品”的核算金额或购进原价旗列。
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核算方法的商业零售单位,填写“月初库
存”、“月末库存”金额栏时,应按售价填列;填写“购进”金额栏时,应按“库存
商品”本月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即也应按售价填列。
“购进”栏应填写本月已购入或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金银饰品。
六、黄金饰品按纯金、K金、镶嵌分类汇总,白银饰品按统银、镶嵌、银摆件分
类汇总。凡成色在99%以上的金银饰品,计人纯金或纯银一项。纯金、纯银饰品应
填报件数、金额,重量均以毛重填报;K金、镶嵌饰品只填报件数、金额,镶嵌饰品
金额应填写戒面与镶嵌托的全部金额;银摆件填报件数、毛重量、金额,如有金摆件
则按纯金或K金饰品填报。
七、企业自产和外采的金银饰品,均计入“购进”栏。
八、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为:
月初库存+购进量-批发量-零售量=月末库存
报表上下朋度的库存数字要衔接。
九、报表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填写。经伙会计保管审核无误送交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十、各级人民银行分行须对《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银统81表)“零售”
栏中纯金、纯银、银摆件的数量、重量、金额,K金、镶嵌饰品的件数、金额按月进行
汇总,逐级上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人民银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次月15日前将汇总的以上各项数字上报人民
银行总行货币金银司。
十一、各企业接到通知后,从1月份起逐月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原
《内销金饰品门市销售月报表》停止使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