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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5]28号颁布时间:1995-02-09

     1995年2月9日 银发[1995]28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保证金银饰品消费税改变征收环节工作的 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国内金银饰品购销存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实行 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该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列入国家统计报表 序列(国统字[1995]24号),表号为银统81表、银统82表。现将《金银 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及境报说明下发各分行、国家税务局,请监督执行。 附:一、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 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银统81表、银统82表)(略)   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 一、《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正式统计表,是税务机关 依法征收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认真填制,及时上 报,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二、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取得《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从事金银饰品生 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每月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三、《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一式四份,于次月5日内报出,一份报送当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行,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报送当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一份填 报单位存档备查。 四、《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计量单位;金额为元(出国人员服务部、免税 商店以外币结算的,应折成人民币),重量为公制克。 五、金额均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填列。 金银饰品生产、批发单位填写“月初库存”、“月末库存”、“购进”金额栏 时,应按“产成品”的核算金额或购进原价旗列。 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核算方法的商业零售单位,填写“月初库 存”、“月末库存”金额栏时,应按售价填列;填写“购进”金额栏时,应按“库存 商品”本月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即也应按售价填列。 “购进”栏应填写本月已购入或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金银饰品。   六、黄金饰品按纯金、K金、镶嵌分类汇总,白银饰品按统银、镶嵌、银摆件分 类汇总。凡成色在99%以上的金银饰品,计人纯金或纯银一项。纯金、纯银饰品应 填报件数、金额,重量均以毛重填报;K金、镶嵌饰品只填报件数、金额,镶嵌饰品 金额应填写戒面与镶嵌托的全部金额;银摆件填报件数、毛重量、金额,如有金摆件 则按纯金或K金饰品填报。   七、企业自产和外采的金银饰品,均计入“购进”栏。   八、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为:   月初库存+购进量-批发量-零售量=月末库存   报表上下朋度的库存数字要衔接。   九、报表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填写。经伙会计保管审核无误送交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十、各级人民银行分行须对《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银统81表)“零售” 栏中纯金、纯银、银摆件的数量、重量、金额,K金、镶嵌饰品的件数、金额按月进行 汇总,逐级上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人民银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次月15日前将汇总的以上各项数字上报人民 银行总行货币金银司。   十一、各企业接到通知后,从1月份起逐月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原 《内销金饰品门市销售月报表》停止使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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