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XX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121号颁布时间:1994-04-21
1994年4月21日 国税函发[1994]121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外[1994]173号《关于北京市X X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内资”
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优惠
也不尽相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
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是针对内资福利企业的情况制定的,北
京XX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1994年1月1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
性,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对原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分别作出了妥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文件所称:原福
利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是指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2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的内资福利
企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鉴此,对北京XX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征税,所欠税款应采取适当措施追缴入库。(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