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燃油税专用凭证》使用数量的通知

国税函[1999]341号颁布时间:1999-05-25

     1999年5月25日 国税函[199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当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的燃油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作为燃油 税专用发票的《燃油税专用凭证》,将由总局统一设计、统一印制。该专用凭证分 为电脑票、手写票和定额票3种。其中定额票主要用于加油站等零售单位销售应税 燃油量在100升以下的零售业务,生产、批发业务和销售应税燃油量在100升 以上的零售业务则使用电脑票或手写票。   燃油税专用凭证将交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统一购买。为保证燃油税专用凭证的合理印制,减少浪费,总 局要求,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该凭证使用数量的 预测统计,并于1999年6月10日前将本地的需要量正式报送总局。   《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管理将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 法总局将另行颁布。   如有不明之事,请与总局(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联系。联系电话:(010) 63417710;63417708;6341779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