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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颁布时间:1999-03-11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取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4.07.01日起此条款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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