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到期停止老外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的请示
财税字[1998]168号颁布时间:1998-11-19
1998年11月19日 财税字[1998]168号
国务院: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2月29日的决定,1
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资企业")因
适用新税制而增加的税负,可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予以返还(以下简称"超
税负返还")。目前,这项政策即将到期,为进一步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后
的政策,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1、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是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国家采取的一
项临时性过渡措施。关于此项政策的实施期限,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讲,这项政策
执行到期后理应停止执行。
2、从这几年的实施情况看,这项政策对于稳定外商投资信心,促进老外资企
业和这类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主要是给予老外资企业这项优惠政策导致税负失衡,客观上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
企业和新外资企业构成了一定的冲击。停止这项政策将有利于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
税制的步伐,有利于公平税负和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3、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为企业规定了执行新税制的缓冲期。5年
时间已经不短,在此期间,企业依靠自身努力,通过开拓市场和提高产品质量、降
低成本,为到期执行新税制做了充分准备。取消这项政策,只是将老外资企业的税
收政策与新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拉平,不存在增加老外资企业税负的问题。
4、关于企业的承受能力,据我们了解,大多数老外资企业因税制改革以后的
税负大体相当或低于原税负,因此并未享受这一政策,即使是享受返还政策的企业,
多数也因返还税额不大而实际影响很小。至于极少数停止返税将发生亏损的返税大
户,如在停止这项政策的同时辅以必要的配套措施,问题也基本上可以得到解决。
事实上,这几年这些企业从返还政策中获得了很大利益,即使返还政策停止,因其
经济实力得到充实,他们在同行业的竞争中依然会处于有利地位。因此,总体上讲,
企业对于取消这项政策是具备承受能力的。
5、关于配套措施,我们意见,鉴于停止返税后由盈转亏的企业主要是某些生
产征收消费税商品的企业,如护肤护发品等,对这些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偏高问题,
内资企业也有反映。因此可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对某负担政策进行研究并作必要调
整。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我部将另行请示国务院。其他个别产品,
待结合行业情况进行统盘研究后再另行上报。
此外,对老外资企业在进口环节也一直实行超税负返还的政策。具体采取区分
不同企业的情况定额返还的方式,每年总额控制在13亿元以内。我们意见,这项
政策亦应与国内生产环节超税负返还的政策一起,于明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