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颁布时间:1994-07-04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
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
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
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
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
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二)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三)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二)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1995年
底以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三)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
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
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二)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三)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六)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七)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
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八)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九)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
惠政策。
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
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逐级上报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
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八、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2年。地方过去自定的
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即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