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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颁布时间:1994-07-04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 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 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 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 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 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二)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三)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二)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1995年 底以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三)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 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 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二)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三)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六)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七)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 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八)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九)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 惠政策。   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 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逐级上报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 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八、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2年。地方过去自定的 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即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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