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6号颁布时间:1996-11-29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发[199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欠税
人的税收控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
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
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提出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前,应认真调查核实,掌握详实
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欠税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阻
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审批税务机关),连同
有关书面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申请,应报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备案后,
由市税务机关统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省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
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
局办理边控手续。
四、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场,
并告知当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据、欠税金额,及未结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
担保前不得离境等内容。
五、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
照布控程序撤控。即由申请布控的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
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撤控手续。
六、审批机关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案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