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4]161号颁布时间:1984-11-15
1984年11月15日 国发[1984]161号
为了有利于深圳、珠海、厦门、汕状四个经济特区和大连、秦皇岛、天津、
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广州、湛江、北海等沿海二四
个港口城市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对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使用经营企业、客
商独立经营企业,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
一、经济特区
(一)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
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统称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待业,经营期在十年
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
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服务性待业,客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
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
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
人民政府决定。
(三)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
得税。
(四)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贪污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
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
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
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
征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
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他种生活用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
工商统一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仍然执照税法
规定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减半征收;其余的进口货物,都免征工商统一税。客商个
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烟、酒、行李物品、安家用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六)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
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七)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
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
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都不征收工商统一税。
(八)特区企业将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进口货物或者在特区生产的产品
运往内地,应当在进入内地时,依照税法规定补征工商统一税;客商个人从特区
进入内地携带自用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九)特区企业从事商业、交通运输业、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
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银行、保险业取得的收入,按照3%的税
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上述企业在开办初期需要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照
顾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
立经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比照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区
(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
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开发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
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
所得税。
(四)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
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属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
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
零配件、无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工商
统一税。
(六)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
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七)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
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
工商统一税。
三、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
(一)在沿海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以下统老市区)
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
市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
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
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1.机构制造、电子工业;
2.治金、化学、建材工业;
3.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医疗器械、制造工业;
5.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建筑业。
对老市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据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
(二)对老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
人民政府决定。
(三)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
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老市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
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老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宝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
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老市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
出口产品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老市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隹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
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四、施行日期
本规定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有关工商统一税的减
征、免征,自198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