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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

国函[1992]62号颁布时间:1992-06-09

     1992年6月9日 国函[1992]62号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市、东兴镇、畹町市、瑞丽 县、河口县。   一、南宁、昆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   二、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五市(县、镇)实行以下政策:   (一)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广西壮族 自治区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人,授予五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管理边 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方面一定权限,权限内的边贸、加工、劳务合作等经济合同由 市(县、镇)自行审批。五市(县、镇)可由经贸部批准各增设一两家边贸公司。   (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和创汇农业。“八五”期间对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 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及相关技术装备,以及为农产品加工出口和企业 进行技术改造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要积极吸收国内和国外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扩大五市(县、镇)人民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权 限。五市(县、镇)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四)允许毗邻国家投资商在其投资总额内用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器材等 实物作为投资资本。这部分货物可按我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销售,并减半征收进 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五)允许在具备条件的市(县、镇)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举办出口加工 企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 部门审定。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 以及合理数量内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八五”期 间,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新增财政收入留在当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其生产出口规模 达到一定额度的,经经贸部批准,给予对毗领国家进出口经营权,具体规模额度 标准,由经贸部研究确定。内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如内联投资值得 将企业所得利润回内地,则由投资方所在地加征9%的所得税。 “八五”期间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七)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毗邻国家易货所得, 允许自行销售,进口时减半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输进口审批手续。   (八)国宝对在这五市(县、镇)设立海关等口岸设施的建设费用给予适当 补助。具体和补助办法由财政部核定。   允许五市(县、镇)口岸收取口岸过货管理费(0.6元/吨),用于口岸设施 和城市维护建设。   (九)“八五”期间,人民银行每年专项为畹町、瑞丽各安排1000万元,为 凭祥、东兴、河口各安排2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用于边城市和边境经济合作 区的建设,纳入国家信贷和投资计划。   (十)从今年起,“八五”期间,允许五市(县、镇)每年各进口自用交通 工具三十辆,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限于本地区使用,不得转销 或运出区外,由当地海关严格监管。进口许可旆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经 贸部门核发。   (十一)允许到周边国家投资兴办境外企业,根据国发[1991]13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自行审 批,并由经贸部授权核发批准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人民政府对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城市和边境城镇要加 强领导,帮助作好建设和发的统筹规划,建设发展的规模一定要与当地的实际可 能相适应,不可铺大摊子。在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要加强法治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经济调控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保 障边境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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