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7号颁布时间:2002-11-14
2002年11月14日 国税函[2002]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标准的要求和总局2003年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对重点
税源监控工作的若干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已从2002
年10月1日起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使用这一新标准。
利用2002年的旧代码库改造建立2003年新代码库,必须按新发布的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标准重新填写。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代码随2003年重点
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二、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
2003年上报总局的重点税源户标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实际收入
达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年实际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
税人。同时,为健全样本结构,各地要力争在各中类行业中(前三位码)选择一定数
量的监控企业。为进行重点税源的同比分析,2003年新增监控企业必须同时上报
上年度的数据。上报上年新增企业数据库,仍沿用旧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数据库文
件名前应加英文字母X。
各地应按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达标数量摸底表(附后)的要求,上报数
量原则上不得少于表列数量。
三、填报数据指标金额单位
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月报表指标体系不变,但随着监控范围扩大,企业
规模逐渐变小,企业填报月度数据的部分指标有可能小于万元。为适应企业数据逐渐
变小的这种趋势,2003年填报数据的金额单位,虽然仍以万元为单位,但增加了
允许填写2位小数的设计。企业部分指标数据不足万元时,以小数的形式填报。数据
指标填写说明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四、开通重点税源监控网页
为了方便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及时指导、沟通和经验交流,总局利用局域网开通
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专版网页。内容涉及工作最新动态、下载中心、问题解答、交流
论坛等。各地要密切关注网站信息,及时贯彻网上发布的有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指
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并踊跃上报可供交流的数据应用分析材料。2003年重点税源
监控基层任务参数、数据应用分析测算参数请在该网页下载中心下载。上网登录网址
如下:
http://130.9.1.116/zdsyzb/。
各地要按照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要求,抓紧时间布置,保证及时、准
确地上报数据。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划统计司宏观分析处)联系。
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分地区达标数量摸底表
国税局合计 9087 地税局合计 13052
北京 399 北京 1274
天津 226 天津 356
河北 410 河北 437
山西 218 山西 130
内蒙古 125 内蒙古 102
辽宁 250 辽宁 448
大连 105 大连 236
吉林 161 吉林 369
黑龙江 192 黑龙江 183
上海 491 上海 649
江苏 1076 江苏 836
浙江 604 浙江 506
宁波 145 宁波 289
安徽 223 安徽 287
福建 169 福建 453
厦门 80 厦门 170
江西 127 江西 192
山东 568 山东 735
青岛 178 青岛 310
河南 408 河南 466
湖北 331 湖北 245
湖南 236 湖南 400
广东 526 广东 1400
深圳 163 深圳 359
广西 240 广西 493
海南 71 海南 99
重庆 156 重庆 289
四川 329 四川 303
贵州 89 贵州 146
云南 261 云南 173
陕西 200 陕西 185
甘肃 99 甘肃 156
青海 39 青海 35
宁夏 47 宁夏 85
新疆 145 新疆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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