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91号颁布时间:1997-02-18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 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 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