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90号颁布时间:1998-06-29

      1998年6月29日 国税函[1998]390号     《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 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 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 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 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