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0号颁布时间:2002-08-09
2002年8月9日 国税发[200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
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地税局)呈报试点方案
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不搞一刀切。在坚持征管改革总体方向
的前提下,允许各级税务机关区别沿海和内地,区别城市和乡村等不同特点,采取适
当的方法和途径实现总体目标。
(二)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一个省的国税局、地税局只可各选择一个市(地)
进行试点,看不准的也可以先不试点。未经总局同意,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不得擅自
扩大试点范围。没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保持稳定,努力做好依法治税,从
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
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和深圳市国税局须按照《方案》精神制定调整方案,本
年内调整到位。
二、关于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市(地)国税局、地税局所属区局设置问题
按照《方案》中明确的逐步分解、上收税收执法权,尽量减少管理层次的思想,
设区的市,为便于集中征管,一般按行政区划设局,名称为××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有条件的可跨区设局,名称为××国家、地方税务局。
(二)关于稽查局的内设机构问题
稽查局的内设机构设置应慎重对待。稽查队伍人员数量增多,队伍庞大,内部管
理工作将会显得比较突出。因此,稽查局内设机构的配置,要从有利于管事和管人相
结合的要求,从有利于稽查队伍建设出发予以考虑。
市(地)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科级,较大城市局的稽查局需要下设分局的,必
须按《方案》规定,经省局党组研究提出明确划分标准及具体设置意见。可以下设2
至3个分局,其级别为股级。县(市)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股级。凡地市县税务局
所属稽查局经省局党组讨论决定并于2000年底前已经高半格设置的,可以保留,
但呈报试点方案时必须附党组原始记录。
(三)关于直属机构问题
省、市(地)国税局、地税局依照《方案》进行改革中,要严格控制直属机构设
置;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内设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报批;改革方案中必须明确
机构设置职责及人员编制配置意见。
依据《方案》明确的对于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公司,可以上收到
市地税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集中征收和
管理。按财政预算级次和纳税人性质设立的直属分局必须撤销的要求,试点单位撤销
现有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处、科)及其他直属分局;省、地局设置内设的国际税务管
理处(科),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
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及现行涉外税收政策实施;地市局或者省局,设置负责大型
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内设管理科(处);大型企业(含大
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税款由内设征收机构集中征收。对上收到市地税务局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管理和征收的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
由总局规定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具体标准报总局核准并据此
确定。
试点单位现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改设为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
(四)关于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0]162号和178号文件精神,省国税局内设处室为8
至10个(包括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副省级市国税局的内设机构不超过9个,市
国税局内设机构为6至8个;县(市)、区国税局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上述规定均
应严格执行。推行《方案》的试点单位,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可以在上述两个文件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至3个内设机构,不得突破;特大城市的区局内设机构数确因工
作需要须超过上述规定的,需报总局单独审批。
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的级别要和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相一致。
各级地税局内设机构数和级别,应遵照本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关于撤销城区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问题
各试点单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实际征管需要,对于撤销城区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问题,应慎重研究。凡撤销机构的,其人员及工作职责的归属必须在三定方案中明确,
避免征管职能不到位,加剧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情况的发生。
三、审批办法
各省国税局上报的试点方案,要包括:1.指导思想,2.实施步骤,3.新设、
撤销、合并机构的原因,4.职能调整与界定,5.编制的界定及撤销机构后的人员
安排去向。以上内容比照机构改革中各单位的三定方案的形式撰写,并附试点改革前
后机构对比示意图等内容,经省局党组讨论后报总局。
各省地税局的试点方案,按照上述要求需报请总局批准;涉及机构、人员调整意
见的须按当地规定逐级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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