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6号颁布时间:2013-07-09
为了方便纳税人,加快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提高征收效率,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数据导入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系统,并上传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自动采集机动车出厂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审核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传和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自
(二)自
已关联发票信息的合格证电子信息,将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上传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实时采集每台应税车辆价格(增值税含税价格)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未关联发票信息的合格证电子信息,自
(三)自
(四)税务总局将于2013年11月核发2013年度最后一期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其他有关事项
1.机动车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车辆销售前完成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发票信息关联、上传工作。相关系统的授权使用事宜详见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http://www.vidc.info/)网站说明。
2.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不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使用“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直接录入发票信息,完成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关联工作。
3.进口自用机动车的企业或个人,应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前,提前2个工作日登陆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网站(http://www.vidc.info/)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
(六)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二、升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三、机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发票信息关联情况进行检查。
四、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企业上传至税务总局的发票信息和合格证电子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五、为了便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车辆票据信息关联子系统”进行二次开发,税务总局委托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向企业提供相关数据接口、技术支持与培训。
六、凡不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不进行车辆发票信息关联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