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便函[2009]70号颁布时间:2009-0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为了做好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及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上报工作
(一)采集范围
1、国产车辆:本辖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应税车辆。
2、进口车辆:进口的全部应税车辆。
(二)采集单位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三) 车价采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采集、编制《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报表编制要求如下:
1.表中“序列号”栏,应严格按照《通知》中附件3的“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并填写,特别要求车辆类别代码、商标品牌代码要填写准确。
2.表中“生产企业名称”栏,应填写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3.表中“车辆类型”栏,应填写“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电车”。
4.表中“吨位(kg)”、“座位”、“排气量(CC)”栏,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所注明的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排气量(ml)等实际信息填写。为保持与车购税征管系统单位一致,其中填写“吨位(kg)”栏时暂将额定载质量(kg)换算成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在填写下列车辆类型的“吨位\座位\排气量”栏时的注意事项:
(1)轿车:必须填写“座位”、“排气量(CC)”栏。
(2)客车:必须填写“座位”栏,且当座位数为9座以下(含9座),必须填写“排气量(CC)”栏。
(3)越野车:必须填写“排气量(CC)”栏。“吨位(kg)”、“座位”栏必须按照合格证中注明的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项实际信息填写。当合格证中“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项为空时,则“吨位(kg)”、“座位”栏填写“0”数字字样。
(4)专用汽车:“吨位(kg)”、“座位”栏必须按照合格证中注明的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项实际信息填写。当合格证中“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项为空时,则“吨位(kg)”、“座位”栏填写“0”数字字样,且当座位数为9座以下(含9座),必须填写“排气量(CC)”栏。
5.表中“主要配置”栏,对于型号相同因配置不同有两个以上出厂价格的车辆,必须按照本通知《采集车辆“主要配置”内容》(见附件一)中所列项目的规范名称,填写能够区分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要严格按照顺序填写,禁止颠倒顺序;对产品型号只有唯一配置的,此栏可不填写,若填写也必须按照《采集车辆“主要配置”内容》中所列项目的规范名称顺序填写。注意:在按《采集车辆“主要配置”内容》中所列项目的规范名称顺序填写时,若车辆没有装备某一项目,直接跳过该项,不要填写“无”等字样。
填写下列车辆类型的“主要配置”栏时,主要采集以下内容:“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主要采集发动机型号或底盘型号;“专用汽车”采集发动机型号、底盘型号,若是厢式或罐式运输车还要采集箱体材质或罐体材质,冷藏车还要采集制冷机类型;“挂车”采集轴数,若是厢式或罐式车还要采集箱体材质或罐体材质;“农用车”采集发动机型号、变速箱型号;“摩托车”按照《通知》要求此栏不填写。若按照上述方式区分不开各款出厂价格,要按照《采集车辆“主要配置”内容》顺序采集其他项目。
6.表中“合格证”栏,应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中的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此次报表中该栏为必填项,不得为空白。
7.表中“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应填写“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机关代码。
(四)上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认真做好本地区车价信息采集的组织工作,对本地区采集上报的车价信息各项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漏报、错报情况的发生。
2、2009年第二期车价信息采集仍采取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外,按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二)的内容上报EXCEL表。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将采集、审核、汇总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通过FTP于5月6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为://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购税处/车购税车价信息备案/2009年第2次车价信息。
二、汇总工作
(一)时间及地点
我司定于2009年5月上旬组织集中汇审,具体汇审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
(二)具体要求
1、参加会审人员须携带笔记本电脑1台、车价信息电子文件(EXCEL格式)。
2、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采集车辆价格信息。
3、要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中各栏次的内容,尤其要重点审核“序列号”、“主要配置”栏的内容,不允许出现错误。
4、对于型号相同而配置不同的车辆,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七、第八条的规定采集。配置名称要按照《附件一》中的规范名称填写。
5、各地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车型情况进行整理,对不符合车辆落籍要求的车型进行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