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40号颁布时间:2007-10-12
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广东、重庆、陕西、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车型 单位 |
车辆型号 | |||
金旅牌 XML5033XJH |
金旅牌 XML5 031XJH32 |
福田牌 BJ5 026A1 5WA-S |
合计 | |
北京 |
1 |
1 | ||
河北 |
2 |
2 | ||
内蒙古 |
1 |
20 |
21 | |
江西 |
2 |
2 | ||
广东 |
13 |
13 | ||
重庆 |
5 |
5 | ||
陕西 |
1 |
1 | ||
青海 |
30 |
30 | ||
新疆 |
20 |
50 |
70 | |
合计 |
42 |
102 |
1 |
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