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9日 国税函[2005]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
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正式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
现将过渡期内车购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国税发[2004]125号)指导下,按照精简效能、统一规范和方便纳税、便
于征管的原则设置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
二、设置模式
(一)省、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管理机构。
原由省车购办负责管理的车购税政策、收入计划、征收、票证、人事、经费等业务分
别归省国家税务局各相关处室负责管理。原省车购办的人员原则上划转到省会城市国
税局车购税征收机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划转2-3人到省国家税务局工作。
(二)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区、自治州、盟(以下简称市)国家税务局在
过渡期内,结合本市原已形成的机构设置布局,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市、城市的区原有车购税征收机构及独立场所,可以暂时保留,名称规范为
“××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或“××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
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其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
2.设置在汽车专业市场的车购税征收窗口,可作为所属市或城市的区国家税务
局办税服务厅的征收窗口延伸,其隶属关系由市国家税务局予以明确。
3.直辖市、副省级市和省会城市原有车购税管理机构同时管辖多个车购税征收
场所的,该机构在过渡期内可暂时保留,名称规范为“××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办公室”,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负责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
收工作。其管辖的车购税征收场所的隶属关系由市国家税务局予以明确。
(三)县国家税务局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车购税征收工作由当地国
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省内各
级车购税机构设置情况报总局人事司备案。
(二)保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总局
审批。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如需作调整的,要根据国税发[2004]
125号文件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三)随着国税系统征管软件的逐步更新、征管手段的逐步完善和征管能力的逐
步加强,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积极创造条件,将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能纳入现
有税收征管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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