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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22号颁布时间:2003-02-25

     2003年2月25日 国税发[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版(即2003年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已陆续发至各级车辆购置税征 收机关,为便于新完税证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进行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视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使用情况,规定全省(区、市)统一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时间。 新版完税证明的启用应事先告知公安、农机等相关部门并告示启用的时间。新版完税 证明启用后,存留的旧版完税证明应作废并封存,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技术要求   (一)技术标准(略)   (二)防伪手段   1.(略)。   2.纸张:使用专用水印纸。水印为中国税务税徽图样并有“CLGZS”字样。   3.封二徽标由变异的英语微缩字母“VPTPR”组成,背景部分由5%的网 点组成,可看到一具有立体感的税徽标志,借助放大镜可见清晰的英文字母。   4.封三正中包含一枚由三色线条变化组成的防伪团花。该团花线纹细密,线条 有规律但又不明显的粗细变化。   5.(略)。   6.内页“注意事项”和“征税”栏底纹中分别有一汽车图案。此图案立体感强, 与底纹过渡柔和。   (三)印制材料(略)   (四)包装方式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每50本一扎,200本(4扎)装一盒,10盒 装一箱(共2000本)。   2.每箱上须注明:完税证明名称、起讫号码、装箱人、质检人员工号、发送日 期、收货单位。   3.塑料皮包装除没有起讫号码外,其它同完税证明一样。   四、可将防伪手段的第2、3、4、6项公开宣传,以增强纳税人对新版完税证 明的鉴别能力。   五、根据工作需要,从2003年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由总局流转税管 理司负责。为加强工作的联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所确 定分管此项工作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消费税处(联系电话 010-63417710;63417758)。   六、为保证完税证明的及时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在每年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所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数量上报总局流 转税管理司。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地区代码表 地区代码   单位    地区代码   单位 11    北京国税局  37     青岛国税局 12    天津国税局  41     河南国税局 13    河北国税局  42     湖北国税局 14    山西国税局  43     湖南国税局 15    内蒙古国税局 44     广东国税局 21    辽宁国税局  44     深圳国税局 21    大连国税局  55     广西国税局 22    吉林国税局  46     海南国税局 23    黑龙江国税局 51     四川国税局 31    上海国税局  50     重庆国税局 32    江苏国税局  52     贵州国税局 33    浙江国税局  53     云南国税局 33    宁波国税局  54     西藏国税局 34    安徽国税局  61     陕西国税局 35    福建国税局  62     甘肃国税局 35    厦门国税局  63     青海国税局 36    江西国税局  64     宁夏国税局 37    山东国税局  65     新疆国税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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