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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3]131号颁布时间:2003-06-12

     2003年6月12日 财税[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一批 385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 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 “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 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 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2月份以前向财 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单位  小计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北京   12    12  河北   10    5      2       2      1  山西   3    1                   2 内蒙古   3                  1      2  吉林   9    7                   2 黑龙江  10    5                   5  江苏   10    9                   1  浙江   10    3      1       1      5  福建   7    7  江西   10    5             2      3  山东   6    1      1       3      1  河南   12    7             3      2  湖北   13    7      1             5  湖南   3    3  广东   36    31      2       3  厂西   43    28      4       3      8  云南   67    38      5            24  西藏   5    5  陕西   49    17      5       2     25  甘肃   25    10      1            14  青海   4           2             2  新疆   32    15      9       2      6 新疆兵团  6    6  合计  385   222      33      22     10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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