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财税[2009]42号颁布时间:2009-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体制改革,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