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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百新翼公司产权分割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26号颁布时间:2005-02-28

     2005年2月28日 财税[2005]26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百新翼产权分割涉及契税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 [2004]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简称西湖公司)、广州粤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粤泰公 司)、广州市天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天宏基公司)三方成立广州市广百新翼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百新翼公司),已开发的房地产权属,属于新公司所有。 如广百新翼公司将名下的房地产过户到西湖商业公司和天宏基公司,房地产产权承受 方应依法缴纳契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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