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1日 财税[2004]184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
[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
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工行潮州分行与广东省潮州市国土局在
1992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受让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
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2年。由于现行契税条例是自1997年10月1
日实施的,因此,对工行潮州分行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旧条例规定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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