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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2号颁布时间:2004-03-02

     2004年3月2日 国税函[2004]322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以作价出资方式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 税[200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 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四方机车车辆有限责 任公司承受国家以作价投资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其作价出资额计征契税。   二、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四方机车车辆 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租赁给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涉及契税征免问 题,不征收契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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