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发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免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4]91号颁布时间:2004-06-10
2004年6月10日 财税[2004]91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合作开发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
[2004]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珠海市房产公司拥有土地,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建住房。
珠海南嘉房产公司获得了珠海市房产公司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
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受
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因此,对珠海南嘉房产开发公司应按其取得的85%土地
使用权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二、在上述合作开发建房过程中,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拥有并登记在
珠海市房产公司名下的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发生权属转移,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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