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颁布时间:2004-07-23

     2004年7月23日 财税[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 [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 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 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 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 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