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品销售企业重组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23号颁布时间:2002-10-21

     2002年10月21日 国税函[2002]923号 黑龙江、重庆、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北京、 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整体改制重组方案,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国际资本市场 上市融资。按照该重组方案的分步实施计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拟在近期将所 属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全部撤消后并 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将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的少量剥离资产上划 至省级油品销售企业(保留法人主体资格)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0]56号)精神,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重组方案承 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 予以免征。对其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剥离的少量土地、房产划归省级油品销售企业 管理,因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