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2号颁布时间:2002-07-10

     2002年7月10日 国税函[2002]6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 [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 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 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 以退还。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