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返还湘乡啤酒厂等三家啤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用于还贷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7]241号颁布时间:1997-11-11
1997年11月11日 财税政字[1997]241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准予将1997年度湘乡啤酒厂缴
纳的增值税162万元、消费税188万元,湖南衡阳啤酒厂缴纳的增值税87万元、
消费税134万元,长沙啤酒厂缴纳的增值税165万元、消费税320万元分别退
还给企业用于归还贷款,其中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从中央金库中退付;25%的
增值税从地方金库中退付。
请你处认真核实上述企业欠交“两税”的情况,如有欠税,应按税种分别抵顶,
先按抵顶后的净额予以返还,待企业欠税交齐后,再将抵顶的金额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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