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国税函[1999]572号颁布时间:1999-08-2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