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0号  颁布时间:2002-02-21

     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 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第三条 的规定,现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 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式样印发给你局,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本表自20 02年3月1日起使用。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