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印花税 > 正文
财税[2009]103号颁布时间:2009-08-10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9年印花税票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理顺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