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金融公司免予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24号颁布时间:2004-03-01
2004年3月1日 国税函[2004]3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来函,来函称,经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该公司
于2003年3月购买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1.22%法人股,并与民生银行的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
团)签署了转让协议。由于民生银行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银行,东方集团与国
际金融公司签订上述转让协议,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相
应的股份转让登记,并且在登记之前,必须支付相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现国际金融
公司提出要求,希望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第六条第九节的规定,豁免该项交易
的印花税。关于国际金融公司提出上述股权交易免予征收印花税问题,现通知如下:
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公司,我国为其成员,并且在1984年1月
12日发出了对《国际金融公司协议》确认书,同意该协议在我国已被赋予法律效力,
承诺对该公司在我国的资产、财产、收益以及公司经营活动和交易,豁免一切税收
(包括股权交易印花税)。请你们核实情况,并对有关单位出具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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