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印花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金融公司免予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24号颁布时间:2004-03-01

     2004年3月1日 国税函[2004]3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来函,来函称,经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该公司 于2003年3月购买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1.22%法人股,并与民生银行的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 团)签署了转让协议。由于民生银行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银行,东方集团与国 际金融公司签订上述转让协议,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相 应的股份转让登记,并且在登记之前,必须支付相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现国际金融 公司提出要求,希望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第六条第九节的规定,豁免该项交易 的印花税。关于国际金融公司提出上述股权交易免予征收印花税问题,现通知如下:   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公司,我国为其成员,并且在1984年1月 12日发出了对《国际金融公司协议》确认书,同意该协议在我国已被赋予法律效力, 承诺对该公司在我国的资产、财产、收益以及公司经营活动和交易,豁免一切税收 (包括股权交易印花税)。请你们核实情况,并对有关单位出具免税证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