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印花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三峡发电资产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83号颁布时间:2004-11-29

     2004年11月29日 财税[2004]183号 湖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向中国 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发电资产(26台发电机组及相关发电设施)过程中应缴 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