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5日 财税[2004]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
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
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
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
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
得改变”。
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
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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