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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9号颁布时间:2004-04-05

     2004年4月5日 国税函[2004]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电信所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 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上述原中国电信所属的北方 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吉通公司及所属的120家分公司属地整体并入集 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和网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国网通集团国际通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通 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通信公司)。对集团公司 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 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 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 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国际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 免征印花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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