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04号颁布时间:1990-01-25
1990年1月25日 国税函发[199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
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
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
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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