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账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发[2000]1060号颁布时间:2000-12-20
2000年12月20日 国税函发[200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从1999年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陆续成立了包括开行总行营业
部在内的28家分行,业务机构建设已经基本到位。经研究,鉴于开行各分行的成立
时间不同和财政贴息方式的特殊性,现就开行各分行的营业账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
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行各分行启用的营业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其记载
资金的账簿,按开行总行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含资本公积)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
定额贴花;开行总行的资金账簿按扣除拨给开行各分行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
花。
二、开行各分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实行按年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即年度终了后
1个月内,开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印花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
部《关于核定××××年度基本建设政策性财政贴息预算拨款的通知》和全年贷款合
同明细表,经地方税务局对照核实后,对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余
非贴息贷款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实行汇总缴纳的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1)